「飞扬.88」储蓄保险计划
飞扬88双享,财富无限增长。 「飞扬.88」储蓄保险计划 ,设有「价值跃升选项」1及市场特有2的「传承心意金」3,以双重8%增值优势进一步提升财富增值及传承效益,助您灵活规划资产分配与传承安排,成就更长远的财富规划。
保障期
至受保人128岁
投保年龄
初生15日至80岁
投保方法
您的理财顾问
- 「价值跃升选项」1
- 「传承心意金」3
- 「财富增值调配选项」4
- 「保单分拆选项」5
- 灵活保单价值提取9
产品特色
自选「价值跃升选项」1更快达致保本效益
自选「价值跃升选项」1更快达致保本效益
除2年保费缴付年期定缴模式外,您亦可透过附加「价值跃升选项」1于保单缮发时预缴全数保费,只需符合最低保费要求即可锁定限时优惠@获享最少8%首年保费折扣;年缴保费达10万美元或以上更可获10%首年保费折扣,而且保证现金价值及保单总价值更可于整个保障期获得提高。其保证回本期及预期回本期更较没有选择「价值跃升选项」1的定缴模式保单早1年*,更快达致保本效益。
注:
@优惠受条款及细则约束,请参阅推广小册子了解详情及推广期。
*假设以年缴保费模式作比较而保单未曾作出提取、退保、行使其他保单选项,及所有应付保费于保费到期日时已全数缴付。保证回本期/ 预期回本期是指在某保单年度完结时,保证现金价值/ 保单总价值首次等于或大于已缴付保费总额之保单年度。保单总价值乃根据现时假设投资回报而计算,并非保证。
财富增值调配选项4
财富增值调配选项4
为配合您不同人生阶段之理财需要或对投资市场的取向,此计划特设「财富增值调配选项」4,设有「增进」^、「均衡」及「保守」3个调配选项,各有不同的「稳健资产户口」7价值与复归红利13之现金价值(如有)及终期分红14之现金价值(如有)分配比例让您灵活选择。
您可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及其后的保单周年日并在保单生效时申请行使此选项,根据您对基本计划所选择的调配选项,调配其(i)「稳健资产户口」7之价值(如有)和(ii)非保证复归红利13的现金价值(如有)及非保证终期分红14的现金价值(如有)之组合比例。 「稳健资产户口」7之价值将以本公司不时厘定之非保证利率累积生息(现行年利率为4.25%)7,#,您可以随时自由提取该户口的累积价值。
注:
^由保单缮发起至首次行使「财富增值调配选项」4前预设之调配选项为「增进」。
#截至2026年9月21日,本公司之分红美元保单的积存年利率自2013年起一直稳定维持在4.25%。
多元保单传承方案 让财富无缝传承后代
多元保单传承方案 让财富无缝传承后代
保单分拆选项5轻松实现自主资产规划
于保单有效期内及受保人仍然生存期间,由第5个保单年度完结后起,您可将原保单分拆为两份,即把原保单的基本计划的部分投保单位分配至一份独立保单(「分拆保单」)。于行使保单分拆选项5后,原保单之基本计划将继续生效及生效日期将维持不变。除了投保单位、已缴付保费总额15、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13及终期分红14之面值及现金价值(如有)、稳健资产户口7之累积价值(如有)及将来保费外,分拆保单之其他保单资料及指示于分拆后亦将与原保单的基本计划相同。
于分拆后,您可以随时更改其他保单选项或指示。您更可于每个保单年度行使保单分拆选项5一次。保单分拆选项5亦适用于分拆保单,极致发挥资产分配功能。
无限次转换受保人8并保障至新受保人128岁 缔造财富传承
您可于第6个保单周月日起无限次转换受保人8,而保障期亦会调整至新受保人(「转换新受保人」)128岁,让保单可以享有充足的财富增值期,让财富传承至后代,川流不息。
保单延续选项(至最多两位指定受益人)6
除无限次转换受保人8外,计划更特设「保单延续选项」6。保单持有人可于受保人在生时及保单生效时订明 : 1) 最多两位指定受益人; 及 2) 支付予每位受益人的身故收益比例,于受保人不幸身故后,将根据就此「保单延续选项」6之指定受益人数目及身故收益比例以分拆保单(如适用),而相关指定受益人亦将成为新保单持有人(如适用)及新受保人(「延续新受保人」) ,保障期亦会调整至延续新受保人128岁,让保单能更灵活地传承并分拆至不同受益人。
市场特有2 传承心意金3 将财富与心意代代延续
传承不止于资产的延续,更是心意的承传。于每次行使「保单延续选项」6后,可于相关保单延续生效3年后之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获派发「传承心意金」3,金额相等于行使「保单延续选项」6时之保证现金价值的8%,为世代传承增添额外价值。
保单暂托增值服务6
如您希望于身故后将保单更安心地传承予挚爱家人,可预先安排由信任的家庭成员成为有限权益后补保单持有人,于您身故后代为管理及领取指定百分比的保单价值,直至保单承继人达到指定年龄后才正式转移保单,让保障延续,心意不变。
指定后补保单持有人及受益人服务6
您可选择在受保人年满18岁或之后,直接指定一位后补保单持有人6,于您身故后成为新保单持有人。而保单持有人可指定最多十位主要受益人及一位后补受益人6。如受保人身故时,所有主要受益人亦同时身故,仍然生存的后补受益人将可获支付身故赔偿或行使「保单延续选项」6 (如适用)。
保证现金价值、非保证复归红利13 及非保证终期分红14
保证现金价值、非保证复归红利13 及非保证终期分红14
除了保单内的保证现金价值会随着保单年期增长外,此计划会于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公布非保证复归红利13并最少每年公布一次非保证终期分红14,助您赚取潜在长远回报。
| 保证现金价值 | 此计划提供保证现金价值,让财富逐渐增值滚存,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现金价值」之详情。 |
| 非保证复归红利13 | 由本公司厘定的保单年度起及于其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可就此计划公布非保证复归红利13,惟截至每个保单周年日的所有到期保费须已付清,且我们对决定是否公布该等非保证复归红利13及其金额有唯一的酌情决定权。该公布之复归红利13面值于公布后即为保证并会永久附加于保单,惟其现金价值并非保证。您可以选择提取累积复归红利13之现金价值(如有)或将复归红利13之面值继续累积于保单内。 |
| 非保证终期分红14 | 由本公司厘定的保单年度起,我们可就此计划公布非保证终期分红14,且我们对决定是否派发该非保证终期分红14及其金额有唯一的酌情决定权。非保证终期分红14并不会累积于保单内及其金额将于每次公布时更新,而新公布的非保证终期分红14会受不同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及市场波动,可能比上一次公布时的金额增加或减少。 |
受保人一旦身故,复归红利13之面值(如有)和终期分红14之面值(如有)将在本公司支付身故赔偿额时一同派发(假设没有行使「保单延续选项」6)。我们会于在保单退保(全部或部份)或保单终止(非因受保人身故而引致)时,支付复归红利13之现金价值(如有)和终期分红14之现金价值(如有)。于行使财富增值调配选项4时,复归红利13之现金价值(如有)、终期分红14之现金价值(如有)及稳健资产户口7价值(如有)会被调整。而该等红利 / 分红之现金价值及面值未必相等。
自选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0及多元保单价值提取模式
自选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0及多元保单价值提取模式
自选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0灵活配合不同受益人的需要
于受保人仍然在生及保单生效时,保单持有人可以弹性选择下列其中一项身故赔偿支付选项10,于受保人不幸身故时支付身故赔偿予不同受益人10,让每位受益人获得最合适的安排:
| i) 一笔过形式;或 |
| ii) 固定分期支付10- 以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形式分10年、20年或30年领取;或 |
| iii) 递增分期支付10 - 受益人以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形式领取您所指定之首期身故赔偿金额。由第2年起,该金额将会每年递增3%,直至身故赔偿及 / 或累积利息16(如有)全数派发为止;或 |
| iv) 自订支付 – 您可选择于指定年期或于受益人指定的年岁开始 , (i) 以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形式支付定额身故赔偿予受益人;或(ii) 以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形式支付您所指定之首期身故赔偿金额予受益人,并由第2年起,该金额将会每年递增3%,直至身故赔偿及 / 或累积利息16(如有)全数派发为止;或 |
| v) 以一笔过形式支付指定百分比的身故赔偿,该指定百分比须为身故赔偿之5%或以上,而余额则以分期方式支付10。 |
若选择以固定分期 / 递增分期 / 自订支付的领取形式支付身故赔偿予受益人,身故赔偿余额(于扣除以一笔过形式支付指定百分比的身故赔偿后,如适用)须达50,000美元或以上,而尚未领取的身故赔偿亦可获享利息16(如有)。
「人生大事选项」10
身故赔偿支付选项设有「人生大事选项」10,可结合适用之分期支付身故赔偿方式(包括上表第ii – v项),自订于主要受益人经历人生重要时刻时(如达指定年龄、结婚、患病或其他自选人生事件),根据您所指定的百分比乘以其身故赔偿份额的余额及累积利息(如有)以一笔过形式支付金额;而您更可为每名主要受益人指定多于一项的人生大事。除预设的选项可供选择外,市场首创的「自选人生大事」10更随您自由订制最合适主要受益人的人生大事,让保障成为您心意的延续。
全数退保11支付方式
当保单生效5年后,保单持有人若选择全数退保11,除了一笔过形式外,只要退保款项达50,000美元或以上,即可以下列形式领取退保款项:
| i. 定期给付11 — 以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形式分10年、20年或30年领取;或 |
| ii. 递增给付11 — 您可选择首期支付之退保款项金额及以每月、每半年或每年形式领取退保款项。由第2年起,该金额将会每年递增3%,直至退保款项及 / 或累积利息16(如有)全数派发为止,而尚未领取之退保款项亦可获享利息16(如有)。 |
灵活现金提取 自主资金运用
于保单生效期间,保单持有人可选择以不同方式提取保单价值,灵活运用资金。提款安排如下:
1. 提取累积复归红利13之现金价值
保单持有人可选择以现金形式提取累积复归红利13之现金价值(如有)。提取后,累积复归红利13之面值(如有)及保单将来的非保证复归红利13之面值及现金价值(如有)将会相应调低,但不会影响保单之投保单位。
2. 提取稳健资产户口7之累积价值
保单持有人可随时提取稳健资产户口7之累积价值(如有)而不会影响保单之投保单位。
3. 部分退保
若选择部分退保,保单持有人可以现金形式提取部份保证现金价值、累积复归红利13之现金价值(如有)、非保证终期分红14之现金价值(如有) 及部份的保费余额户口结余(如有及如适用)。部分退保后,投保单位、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13之面值(如有)、非保证终期分红14之面值(如有) 及部份的保费余额户口结余(如有及如适用)将被合乎比例地调整,而提取后保单所余之投保单位需要符合最低投保单位要求。一旦部分退保被批准,所降低的投保单位即告失效和不可以行使复效。
保单价值提取9更可直接支付予指定收款人
除一次性保单价值提取外,保单持有人亦可选择设定常行指示作定期提取9,在符合本公司当时的通行规则下,更可直接以每年/每半年/每月方式支付予指定收款人,例如家人、医院、安老院或慈善机构而毋须提交关系证明,进一步提升提取安排的灵活性与便捷性。
预设无行为能力选项保单服务10
即使面对无法预测的健康挑战而被诊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行事,只要透过预先的简单安排,您的保单及保障亦可不受影响,继续守护您和家人。
保费豁免保障12
保费豁免保障12
意外无法预料,我们于下列情况下特别为您缴付基本计划将来的保费,给挚爱多一份安心。
1) 若受保人为18岁或以上12,而受保人同时为保单持有人,并于75岁前因意外受伤确诊完全永久伤残17,即可获「保费豁免保障」12,我们将会为您缴付基本计划将来保费至保单缮发时所定之保费期满日或达到500,000美元之上限为止,确保您累积的财富不受影响。
2) 若受保人为17岁或以下12,而保单持有人(包括后补保单持有人6)于75岁前因意外受伤确诊完全永久伤残或不幸身故17,我们则会提供「付款人保费豁免保障」12,为您缴付基本计划将来保费至保单缮发时所定之保费期满日或达到500,000美元之上限为止,让孩子的将来更有保障。
豁免医疗核保 投保快捷方便
豁免医疗核保 投保快捷方便
投保基本计划手续简便,毋须验身,让您轻松累积财富,优势尽显。
免费环球紧急支援服务18
免费环球紧急支援服务18
只要投保此计划,无论身在何地,都可获得特别为尊贵客户而设的24小时免费环球紧急支援服务18,赔偿额高达1,000,000美元(以每一事件计),包括紧急医疗撤离或遣返及遗体运送等服务,让受保人获得即时支援。
备注
- 「价值跃升选项」将以附加契约形式附加于基本计划之保单。如保单持有人以年缴模式预缴基本计划的所有保费及保费征费,我们将提升保单的基本计划的保证现金价值及保单总价值,并显示于保单资料说明或有关批注的列表中。保单缮发时将预先全數支付的首年保费 (包含保费征费) 及首年额外缴交款项 (包含保费征费)将存入保费余额户口以支付基本计划的保费及保费征费,到期应缴的基本计划的年缴保费 (包含保费征费) 将于相关保费到期日从保费余额户口内扣除,而已存入保费余额户口的金额不获派利息。除完全或部份退保外,于保单生效期间均不可由保费余额户口作出提取,于完全或部份退保时,本公司将按已减少之投保单位的比例相应退还余下之保费余额户口结余予保单持有人。于保单终止或被撤销时,如保费余额户口结余内有任何金额将会退还予保单持有人。如受保人身故,保费余额户口内之金额将成为保单持有人之财产/遗产,而不会成为付予受益人的给付金额。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价值跃升选项」之详情。
- 「市场特有」之计划特点为比较香港主要人寿保险公司同类主要储蓄保险产品后所得出之结果,截至2026年9月21日。就「传承心意金」而言,市场特有指其派发金额按保单延续生效时之保证现金价值计算,并于相关保单延续生效3年后之下一个保单周年日派发。
- 于每次行使保单延续选项后,我们将支付传承心意金,而金额相等于紧接相关保单延续选项行使后当时之原保单及/或延续保单(视乎个别情况而定)各自的保证现金价值之8%,并于相关保单延续生效日期3年后之下一个保单周年日支付该金额,惟于传承心意金支付时原保单或延续保单或两者(视乎个别情况而定)须仍然生效及相关保单延续选项行使之延续新受保人仍为该保单或延续保单或两者(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之受保人。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传承心意金」之详情。
- 财富增值调配选项及其分配比例
「 稳健资产户口分配比例」 =「 稳健资产户口」价值 ÷ (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如有)及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如有) + 稳健资产户口价值之总额) x 100%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及其后的保单周年日前或之后的30日内,在符合本公司当时的通行规则下,您可行使财富增值调配选项以达至您所选择之调配选项的相应稳健资产户口分配比例,惟须符合下述条件:(i)申请之调配选项必须不同于保单之基本计划的预设调配选项(适用于首次行使此选项)或就我们记录所示之最新调配选项(适用于非首次行使此选项的情况);(ii)除首次行使此选项外,其后每次申请的转移日期与先前一次行使财富增值调配选项的转移日期必须相隔不少于1年;(iii)欠款必须已经全数清还。财富增值调配选项一旦行使,我们将根据为行使此选项而改变的复归红利及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以我们决定的比率相应地调整任何将来的复归红利及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及面值。我们将于批准申请后,厘定紧接该次财富增值调配选项行使后之稳健资产户口价值(「目标价值」)。目标价值相等于所选之调配选项的稳健资产户口分配比例乘以以下之总和:(i)紧接该次行使前之稳健资产户口累积价值(如有)(「现有价值」);及(ii)紧接该次行使前之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及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我们会于转移日期将稳健资产户口之余额由现有价值调整至目标价值,其中:在现有价值低于目标价值的情况下,不足的差额将以转移最新之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如有)及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如有)至稳健资产户口用作填补;或在现有价值高于目标价值的情况下,稳健资产户口中剩余的差额将转为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及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财富增值调配选项之详情。
调配选项 「稳健资产户口」分配比例 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如有)及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如有)分配比例 「增进」 0% 100% 「均衡」 40% 60% 「保守」 80% 20% - 于计划有效期内及受保人仍然生存期间,由第5个保单年度终结起 ,在符合本公司当时的通行规则下,您可行使保单分拆选项以建立一份独立的保单(「分拆保单」),从原保单的基本计划中分配某部分的投保单位至分拆保单而毋须提供可保证明,惟须符合下述条件:(i)于行使保单分拆选项(「分拆」)后,在原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分拆保单下各自的投保单位不可少于您提出要求当时我们所批准的最低投保单位金额;(ii)分拆保单之受保人与原保单的基本计划的受保人必须相同;(iii)于要求行使此选项时,在原保单的基本计划下没有任何处理中之索偿;(iv)保单分拆选项申请一经递交后则不能作出更改或取消;(v)在我们批准您的要求前,任何欠款必须已经全数清还;及(vi)每个保单年度只可行使保单分拆选项一次。于批准分拆后,(i)除另有说明,分拆保单之条款将会与原保单的基本计划相同;(ii) 原保单的基本计划的投保单位、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及终期分红之面值及现金价值(如有)、稳健资产户口之累积价值(如有)将会按原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分拆保单的投保单位比例减少及分配至分拆保单。我们将按照您所分配的投保单位而厘定原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分拆保单之现时及将来之保证现金价值、复归红利及终期分红之面值及现金价值(如有)和将来保费;(iii) 原保单的基本计划及分拆保单的已缴付保费总额将根据您所分配的投保单位调整,并用以计算身故赔偿;(iv)在符合本公司的规则下,在原保单下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将于分拆后继续生效;(v) 原保单的基本计划的受益人、保单持有人、后补保单持有人(如已指定)、首名受保人、受保人、保单货币、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及保单年度将会维持不变,而分拆保单亦与原保单的基本计划的受益人、保单持有人、后补保单持有人(如已指定)、首名受保人、受保人、保单货币、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及保单年度相同;及(vi)除另行指明外,过往于原保单的基本计划作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财富增值调配选项、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及保单延续选项亦适用于分拆保单。分拆保单只会在其保单条款及保单资料说明发出后生效。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保单分拆选项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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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持有人可就保单延续选项于受保人身故前设定一或两位指定受益人,并就保单延续选项订明支付予每位受益人的身故收益比例,于受保人身故时,若保单持有人(仍在生)与受保人非同一人,受益人将成为延续新受保人;若保单持有人同时身故或保单持有人与受保人为同一人,受益人将成为新保单持有人及延续新受保人,以便在受保人身故后仍然维持原保单继续生效,惟该受益人须符合当时公司的行政规定。如已行使保单延续选项,(i)而受保人身故前只有一位受益人且于受保人身故前已就该受益人选择保单延续选项,于行使此选项后,投保单位、已缴付保费总额、保证现金价值、累积复归红利之面值(如有)、终期分红之面值(如有)及稳健资产户口之累积价值(如有)、保单日期和保单年度将在保单延续生效日期当日维持不变,但保单的基本计划之计划期满日将调整至延续新受保人128岁生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保单周年日(以适用者为准);(ii)若受保人身故前已有多于一位受益人并于受保人身故前已为一或两位受益人选择保单延续选项,将于受保人身故后根据已指定的受益人数目建立一份或建立两份原保单之基本计划,而就每份新建立之基本计划而言,相关的投保单位、已缴付保费总额、保证现金价值、累积复归红利相关之面值(如有)、终期分红相关之面值(如有)及任何稳健资产户口相关之累积价值(如有),将根据保单持有人就每位已选择保单延续选项的受益人订明之获分配身故收益的比例而调整。相关的保单日期和保单年度将在保单延续生效日期当日维持不变,但原保单的基本计划之相关的计划期满日将调整至每位延续新受保人128岁生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保单周年日(以适用者为准),而退保款项会等于或低于行使前的身故赔偿。除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如适用)外,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和附加契约(如有)将在保单延续生效日期当日终止。如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已被选取予保单延续选项下的受益人,您需要为该受益人递交任何保单延续选项书面申请前取消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安排。任何未被选为此保单延续选项下之受益人(如有)将根据保单持有人订明的相关身故赔偿支付选项支付身故赔偿予每位受益人。如保单持有人同时选择了保单延续选项及身故赔偿支付选项,保单延续选项将被自动行使(与订立的先后次序不相关)。于行使保单延续选项后,保单持有人之前所选的保单延续选项及身故赔偿支付选项会自动失效。为配合保单延续安排,如受保人于保单缮发时年龄超过65岁(上次生日年龄),保单持有人需就所有受益人选择保单延续选项,而每名指定受益人于保单缮发时之年龄须为65岁或以下,除该等指定受益人外,不可于任何其他身故赔偿支付选项下设立额外受益人;除非首名受保人已被更改,否则就所有该等受益人选择的保单延续选项不得被取消。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保单延续选项之详情。
请留意,(i)保单暂托增值服务、(ii)订立后补保单持有人及 (iii) 后补受益人乃属于其他保单服务,有关条款及细则,请参阅相关之服务申请书及「保单服务确认通知书」。周大福人寿拥有接受有关服务的申请成功与否的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有关申请需符合有关条款及细则,而该等条款及细则将由我们不时厘定及更改而无需预先通知。
- 根据财富增值调配选项条款所定的户口,其长期目标资产配置为100%放于固定收入类别证券。稳健资产户口之价值将会按我们不时公布的利率积存生息。稳健资产户口之现时年利率为4.25% (截至2026年9月21日,本公司之分红美元保单的积存年利率自2013年起一直稳定维持在4.25%)惟并非保证,并可能会在任何年度为0%。
- 转换受保人须符合指定条件和当时的行政规定。投保单位、保证现金价值、累积复归红利之面值(如有)、终期分红之面值(如有)、任何稳健资产户口之累积价值、保单日期及保单年度将在转换受保人生效日期当日保持不变,而期满日将更改为转换新受保人128岁生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保单周年日(以适用者为准)。转换新受保人的年岁于申请转换受保人时须为64岁(上一次生日年龄)或以下;转换受保人必须获得保单持有人、准新受保人以及承让人(如有)同意,而新旧受保人必须于转换受保人时仍然在生及保单仍然有效时作出申请,并需提供令我们满意之准新受保人的可保证明。除价值跃升选项附加契约(如适用)外,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和附加契约(如有)将在转换受保人生效日期当日被终止。我们在转换受保人生效日期当日起将停止为于我们记录中的首名受保人或之前的受保人(如适用及视乎个别情况而定)提供任何保障。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转换受保人选项之详情。
- 保单价值提取需符合本公司最低投保单位要求及有关条款及细则。就定期提取支付予指定收款人而言,合资格之指定收款人关系需符合本公司之规定,而周大福人寿有权随时要求提交关系证明文件,并可因应需要不时调整相关条款及细则。保单价值提取乃属于其他保单服务,详情请参阅相关之服务申请书及「保单服务确认通知书」。
- 如保单持有人选择以一笔过形式支付指定百分比的身故赔偿,而余额则以分期方式支付,一笔过形式支付之金额必须为身故赔偿之5%或以上。请留意,由于未领取的身故赔偿所享有之利息并非保证,利息有可能比预期少,实际领取身故赔偿的年期有可能比所选择或预期之年期短。如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后仍有身故赔偿及/或累积利息(如有),我们会一笔过向受益人给付余下的身故赔偿及累积的利息(如有)。如受益人就保单延续选项已被订明为指定受益人,您需要为相关受益人于申请身故赔偿支付选项前,以书面方式取消其于保单延续选项的安排。就未被选为保单延续选项下之受益人,根据保单持有人订明的相关选项以一笔过或按身故赔偿支付选项条款下指定之方式支付身故赔偿给每位相关受益人。如保单持有人同时选择了保单延续选项及身故赔偿支付选项,保单延续选项将被自动行使(与订立的先后次序不相关)。于行使保单延续选项后,保单持有人之前所选的保单延续选项及身故赔偿支付选项会自动失效。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身故赔偿支付选项之详情。
就「自选人生大事」而言,保单持有人可为每名主要受益人指定最多一项「自选人生大事」,惟必须能提供充分、可获得的及令本公司满意的证明。 「市场首创」之服务特点为比较香港主要人寿保险公司同类主要保单服务后所得出之结果,截至2025年12月4日。请留意, 自选身故赔偿支付选项 (包括「人生大事选项」)及 预设无行为能力选项保单服务乃属于其他保单服务,有关条款及细则,请参阅相关之服务申请书及「保单服务确认通知书」。周大福人寿拥有接受有关服务的申请成功与否的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有关申请需符合有关条款及细则,而该等条款及细则将由我们不时厘定及更改而无需预先通知。
- 于全数退保时,保单持有人可选择以定期给付或递增给付方式领取退保款项。请留意,由于未领取的退保款项所享有之利息并非保证,利息有可能比预期少,实际领取退保款项的年期有可能比所选择或预期之年期短。若保单持有人于收取退保款项及 / 或累积利息(如有)期间身故,余下之退保款项及 / 或累积利息(如有)便会一笔过成为保单持有人之遗产。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全数退保之详情。
- 保费豁免保障不适用于附加价值跃升选项之保单。保费豁免保障有两类安排:(i)「保费豁免保障」适用于受保人同时为保单持有人,于保单缮发或转换受保人时最新之受保人须为18至60岁,并不幸在75岁前因意外受伤而确诊完全永久伤残。 (ii)「付款人保费豁免保障」适用于保单缮发或转换受保人时,最新之受保人年龄为17岁或以下;于保单缮发或转换保单持有人(包括后补保单持有人)时,最新之保单持有人(包括后补保单持有人)须年届60岁或以下,并不幸在75岁前因意外受伤确诊完全永久伤残或身故。于保费豁免完结日(即保单缮发时所定之保费期满日)或在我们豁免的基本计划的保费总额达到有关最高保费豁免总金额(以每受保人计)(以较早者为准)后,保单持有人需继续缴付剩余的保费,否则保单会被执行自动保费贷款或失效。除前述的剩余保费,在我们批准本保障的索赔前,如已缴付相关豁免保费期间的到期保费,我们会将该等保费全数退回(不设利息)。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保费豁免保障」及「付款人保费豁免保障」之详情。
- 复归红利之面值及现金价值并非保证。然而一经公布,该公布之复归红利之面值便成为保证,并会永久附加于保单。非保证复归红利会于(i)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及(ii)付清所有截至每个有关保单周年日的到期保费后公布,且我们对决定是否公布该等非保证复归红利及其金额有唯一的酌情决定权。我们会于保单退保(完全退保或部分退保)、期满或因保费逾期未缴导致保单终止时支付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如有),或根据财富增值调配选项条款转移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如有)至稳健资产户口(如适用)。您可以作出书面要求提取全部或部份累积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如有)。提取复归红利之现金价值会导致复归红利之面值及保单将来的复归红利之面值及现金价值将会相应调低。请参阅保单条款以了解更多关于复归红利之详情。
- 由第1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可就此计划公布非保证终期分红,且我们对决定是否派发该非保证终期分红及其金额有唯一的酌情决定权。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将会相等于或少于终期分红之面值。我们会于保单退保(完全退保或部分退保)、期满或因保费逾期未缴导致保单终止时支付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如有),或根据财富增值调配选项条款转移终期分红之现金价值(如有)至稳健资产户口(如适用)。
- 已缴付保费总额指保单的基本计划或分拆保单(如根据保单分拆选项条款已建立)应缴付并已缴付之保费总额,(i)惟任何其他保费折扣(如有)均不计算在内;及(ii)须按部份退保后剩余之投保单位与保单缮发时之投保单位比例调整;如客户作出部份退保,已缴付保费总额将按比例减低;及(iii)任何保费余额户口内的金额(如适用)均不构成已缴付保费总额的一部分。
- 此利息现时为年利率2%且为非保证的。
- 完全永久伤残指因受伤而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情况:i)双眼全面且无法恢复的丧失视力;或ii)两肢肢体完全和永久瘫痪,或在两肢的手腕或脚踝处或其手腕或脚踝之上方实际切断;或iii)一只眼睛的全面且无法恢复的丧失视力以及一肢体的完全和永久瘫痪或在一肢的手腕或脚踝处或其手腕或脚踝之上方实际切断。
- 免费环球紧急支援服务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我们保留修改免费环球紧急支援服务条款之权利及将不会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负上任何责任。
- 最低保费并未计算任何其他保费折扣(如有)。
- 已缴付保费总额指在受保人死亡当日之保单的基本计划或分拆保单(如根据保单分拆选项条款已建立)应缴付并已缴付之保费总额,(i)惟任何其他保费折扣(如有)均不计算在内;及(ii)须按受保人死亡时及于保单缮发时之投保单位比例调整,及(iii)任何保费余额户口内的预缴保费及保费征费(如有及如适用)均不构成已缴付保费总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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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产品简介只供参考。 欲知条款及细则,请参阅保单条款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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